2006年2月2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故意销毁账册 厂长企业同判
余红梅

  对单位“小金库”被查封心存不满,便让人将账册烧毁。近日,经湖州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原湖州乾昌酒厂厂长丁伟江和乾昌酒业有限公司同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乾昌酒厂是湖州市内的一家知名企业。自1995年10月起,时任厂长的丁伟江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擅自决定采取部分销售收入、下脚料及运费收入不入财务账的手段,设立了收入和支出“小金库”,其中支出账涉及金额达1560余万元。2001年经人举报,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该厂“小金库”的账册、凭证进行了调阅。2002年8月,当账册拿回后,丁伟江心存不满,便让人把本该保存的“小金库”中的支出凭证等全部烧毁。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乾昌酒业有限公司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处罚金6万元;丁伟江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处罚金3万元,犯偷税罪处罚金661万元。